合同编号: FBHT-23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食堂、浴室
木门分包合同
发包方: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承包方: 郑州市新郑豪门实业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 4月27日
木门分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食堂、浴室 工程 木门 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食堂、浴室工程 木门 的制作、装卸、运输、安装及防腐压缝条。(门窗规格型号见附表)
承包方式:以综合固定单价的形式包干。
第二条 价款与计量
1、合同综合固定单价:
木门单价:83元/m2
制作一个玻璃洞口另加10元;制作一个百页另加10元
注: 1、单价包括五金配件
2、木门材质:质为白松料,面为柳桉板,充料为桐木根.
2、按图纸尺寸结算.
特别说明:
1)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暂定合同价单价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合同单价还包括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返工、改良、修补、更换等支出以及在合同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
第三条 付 款
货到工地付至总货款的40%,安装完毕后付至90%,木门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5%留作质保金一年后一次无息付清。
第四条 工期要求
分包方须按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之总控进度进划内完成;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总包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分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分包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门框于2005年5月15日到场。
第五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六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总包方有权指示分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分包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1.2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实际尺寸;
1.3 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1.4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总包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七条 技术质量
1.分包方在施工中应采取恰当的措施对成品进行妥善保护。
5. 一般要求
5.1门框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门框必须安装牢固,固定点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5.3门扇安装应裁口顺直,刨面平整光滑,开关灵活、稳定,无回弹和倒翘。
5.4小五金安装应位置适宜,槽深一致,边缘整齐,尺位准确。小五金安装齐全,规格符合要求,木螺丝拧紧卧平,插销关启灵活。
5.5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尺寸一致,平直光滑,与门结合牢固严密,无缝隙。
第八条 材料管理
1. 物资进、退场要求
1.1所有物资须经过总包方同意后方能进场。
1.2所有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 8小时向总包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总包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报至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1.3所有分包方自行供应的材料进场前,分包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2. 物资存放管理
2.1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包方批准,服从总包方的统筹安排。
2.2分包方现场物资堆放、保管、标识等管理必须符合总包方的CI管理规定。
第九条 总包方一般职责
总包方驻现场代表姓名【项目经理】 。
负责协调分包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分包方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分包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当总包方对施工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如果分包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总包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总包方为分包方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8.1 协调解决分包现场的材料堆放及库存场所,提供现场施工所需材料堆放场地。
8.2提供照明,保证其通畅并负责其维护工作。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分包方须提前 4 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总包方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8.3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分包方应履行节约。总包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分包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总包方有权重罚,并禁止分包方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分包方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分包方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总包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总包方的协调管理。若分包方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总包方项目经理请假,并指定全权代表参加。
第十条 分包方一般职责
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分包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姓 名:
【技术负责人】姓 名:
分包方进场前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3.2 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3.3 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3.4 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3.5 进度计划;
3.6 需要总包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3.7 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雨季施工措施。
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
分包方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分包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分包方应随时准备接受总包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否则总包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分包方款项中扣除。
分包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总包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当地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负责作业面的施工照明,自行从总包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作业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合理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总包方同意,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
分包方应与其它各专业分包仔细核对图纸尺寸和标高位置与数量,以防其它分包方因尺寸、标高、标注不统一或错误造成施工错误。如分包方未能提供或提供数据有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投标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总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正式签定合同以前,分包方必须再次到现场实测木门尺寸。
第十一条 检查与验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总包方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违约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保修
分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当地市规定以及业主的要求,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质量保修期自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责任
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分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总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分包方保留金中扣除。
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分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3分包方的操作工艺、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剔凿和更换以及其它与因缺陷影响的内外墙抹灰、装修等等相关工作,若分包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总包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4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5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总包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5.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2如分包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业主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5.3因返修更换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5.4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分包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总包方牵头,分包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总包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5.5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当地市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分包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保修金返还
分包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7.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7.1 总包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7.2 因分包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7.3 因返修、维修、更换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连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总